“就因为公司制作的工资表上漏了我俩的名字,我们的兼职报酬就无法拿到! ”日前两大学女生来电,反映她们在兼职商场促销员时,因未签合同而无法取得兼职报酬的郁闷事。
事件:工资表漏写名字无法取酬
小赵和小陈是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的两名大一女生。在刚进大学时,俩人就经朋友介绍,和一家位于金沙江路中江路路口的市场营销服务公司取得了联系,经该公司牵头,为一些商场内的食品或电子产品柜台当过促销员。“工资一般是八九十元一天,从没和公司签过合同,一直都是和公司一位督导人员李小姐通过电话或者QQ联系,李小姐负责制作每次兼职的促销员名单和工资表,我们就凭这两张表格领取报酬。 ”小赵说。
今年4月底,李小姐又联系了小赵,希望她和小陈能在4月29日至5月2日期间参加田林路上一个家电卖场内液晶电视的促销活动,工资为每天120元。小赵告诉记者,就在她和小陈在做这次兼职的时候,李小姐就从那家市场营销服务公司离职了。“当时我很担心,她会不会忘了把促销员名单和工资表交给公司,还特意提醒了她一下,她也让我放心。 ”
按照惯例,兼职报酬是在兼职完成后一个月左右领取。 6月27日,小赵到公司去领报酬,却被告知那次彩电促销活动的工资单上没有她和小陈两人的名字。
“当时我立刻给已经离职的李小姐打了个电话,但她坚称已将工资单交给公司。我把这个意见反馈给公司,并提供了当时活动现场的照片作为我的兼职证明,公司方却坚持只认工资表,并说如果李小姐说工资表上有我俩,就让我们去找李小姐要报酬。李小姐已经离职不在上海了,我上哪找她去? ”小赵无助地对记者说。
律师:劳动报酬最好书面约定清楚
针对此事,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陈峰律师表示,大学生尚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学生与用工单位建立的是一种劳务或雇佣关系,争议的处理以双方约定为依据,因此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自己的劳动报酬要约定清楚,防止被骗。
“我国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大学生虽已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但不能长期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收入成为生活来源,同时因无相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陈峰律师表示。
暑假来临时大学生实习或兼职情况较多,在这过程中如何维权?陈峰律师说,前期准备阶段应对用工单位做一些了解(如单位的登记信息等)。因学生与用工单位建立的是一种劳务或雇佣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调整,争议的处理以双方约定为依据,因此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自己的劳动报酬要约定清楚,当单位提出要支付保证金等钱款时一定要仔细了解该钱款的目的及作用,防止被骗。同时因双方的合同有别于劳动合同,约定可以灵活,可采取缩短报酬结算周期的方式,如日结或周结,降低自己的风险。最后,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进行交涉,积极进行自力救济,无果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情况紧急时可报警。